证监会: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北京商报讯(记者董亮马换换)7月3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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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上述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另外,证监会指出,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应当按照诉讼规则参与各项具体诉讼活动,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式参加诉讼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投资者范围、持股情况、亏损情况等相关信息,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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