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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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北京商报讯(记者董亮丁宁)5月3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 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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