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中院宣判非法经营疫苗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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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中院宣判非法经营疫苗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轰动一时的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开宣判。法院供图

江苏泰州中院宣判非法经营疫苗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侵删)

中新网南京2月7日电(记者崔佳明)2月7日,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轰动一时的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开宣判。本案是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的系列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泰州市中院经过审理维持海陵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

据泰州市中院通报案情:被告人贾某、倪某、洪某、蒋某于2014年6月至12月间,在己方无经营疫苗资质且明知购买方无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诺华HIB、华兰流感成人预充型等疫苗并销售,其中被告人贾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05.526万元,被告人倪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8.48万元,被告人洪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8.48万元,被告人蒋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828万元。

海陵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贾某、倪某、洪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四万三千二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贾某、倪某、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的系列案件,几名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儿童及成人疫苗,未经过严格的冷链存储运输,销售给他人,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药品经营管理秩序,并且可能影响百姓的身体健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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